股利發派政策

依本公司章程之盈餘分派政策規定,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 10% 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餘額,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、股息及紅利。股息及紅利之分派,以除息或除權基準日時記載於股東名簿內之股東為準。